重庆群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于2025年07月01日向你(单位)作出渝交执罚【2025】107042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7月0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收件人地址迁移,无法联系,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5年05月05日22时02分许,在文峰超限检测点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