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在司法实践中,拘役罪犯“回家”缺乏操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对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存在争议,加之看守所出于对拘役罪犯回家期间安全等诸多因素的担忧,该刑法条款处于“沉睡”状态。
如何唤醒“沉睡的法条”?2024年7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会签全国首个省级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法律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拘役罪犯“回家”的范围和情形,细化了申请审批流程,为进一步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办法》实施以来,开州区检察院对拘役罪犯回家进行全面监督,共监督审查40人,推动9名拘役罪犯顺利回家,保障了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