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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伪造证据变更养父母房屋登记构成诈骗罪

  案例:

  犯罪嫌疑人黄某(女)与魏某合谋,找人假扮自己养父母获取委托售卖房屋公证书,通过提交该虚假公证书将养父母唯一住房过户至他人名下,而后伙同他人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以偿还债务及满足个人高消费。

  评析:

  本案中对于黄某、魏某二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魏某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魏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魏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言之,该罪与其他财产类犯罪的显著区别为当事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黄某、魏某二人通过找人假扮养父母获取委托公证书,使用虚假公证书将黄某养父母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而这一系列行为能够成功的关键点是二人使用的虚假证明文件欺骗了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陷入认识错误,对黄某养父母,即不动产原权利人的房产进行变更登记,原权利人因此丧失了对房产的所有权。换言之,黄某、魏某二人虽不具有直接处分房产的权利,但二人的行为致使不动产登记部门陷入错误认识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在本案中,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受骗者,也是财产处分人。通常的诈骗都是二者间诈骗,受骗者和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若受骗者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受骗者为第三人时即可认定为三角诈骗。

  综上,本案中,黄某、魏某的行为符合三角诈骗的形式,二人严重损害了房产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黄某、魏某二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吴国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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