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播带的货竟是“假货”,供应商怠于赔偿,主播所属经纪公司向消费者“假一赔三”后,是否有权向供应商追偿?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由:
2022年“双十一”前,某经纪公司与某网店签署协议,约定由其旗下知名主播对网店中售卖的一款知名运动品牌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双方约定的商品售卖价格与返佣均符合正品的价格区间。然而,同年11月下旬起,消费者陆续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和“粉丝群”反馈,直播所售品牌服装和鞋子均为假货。
鉴于该网店既否认商品为假货又不同意进行鉴定,该经纪公司遂单方送样委托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该批商品确为非正品。之后,经纪公司根据“假一赔三”的标准向数百名消费者合计赔偿72万余元。
赔偿完毕后,经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支付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费用2.1万元、违约金20万元、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以及商誉损失、鉴定费等。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以及被告无法解释货物合法来源的情况,法院无法认定案涉商品为正品货物。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代位追偿的问题,鉴于被告向消费者发送的商品并非正品,原告作为主播所在公司,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在被告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利益相关方,其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代被告履行三倍金额赔付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2.1万元、鉴定费等1万余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支付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中,案涉商品由被告经营的店铺发货,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被告与消费者之间,被告应对消费者承担售假的法律责任。原告面对消费者反映商品为假、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况时,原告存在商誉减损、平台处罚、民事诉讼等风险,其对于赔付消费者具有合法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故原告在向消费者赔付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关于赔偿的标准问题,原告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主播“知假售假”,主播和销售店铺不但需要共同承担向消费者赔偿的责任,销售金额超过一定标准,主播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而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
本案中,直播方虽然积极履行了向消费者赔付的义务,但是直播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审核商品真假权属信息、未约定涉争议商品鉴定方式等问题,直播方应加强审核。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