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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 9万元介绍费退6万

法院:媒婆的服务与收费不对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认识3天就步入婚姻殿堂,在一起生活不到一年就分道扬镳,这场婚姻闹剧的背后到底是谁在暗中获利?

  案由:

  2024年9月11日,小刘的父亲找到王婆等4名媒人为小刘寻找相亲对象,4名媒人遂将小芝介绍给小刘认识。9月13日,小刘和小芝在相识的第三天便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小刘给了小芝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19.8万元,王婆等4人从中收取9万元作为婚恋介绍费。结婚不到一年,小刘与小芝就因发生矛盾而离婚。小刘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名媒人返还介绍费。

  小刘认为,王婆等人隐瞒小芝的年龄、婚育等真实情况,导致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且王婆等人没有婚姻中介执照和营业场所,不具有婚姻介绍合法资质,却收取过高的婚恋介绍费,要求王婆等人返还不当得利。

  王婆等4人则辩称,小刘事先对小芝的全部真实情况都很了解,9万元介绍费系女方自愿赠与的感谢费,且4人介绍男女婚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部分地区因经济条件、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仍有部分男女青年需依赖媒人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给媒人支付一定劳务费用是公允的,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的。

  但本案中王婆等4人介绍小刘婚恋成功的时间较短,支出成本不大,而收取的婚恋介绍费过高。综合小刘与小芝婚姻存续不足一年就破裂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4名被告向原告返还其中6万元的婚姻中介费。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婚介作为特殊服务行业,应秉持诚实信用理念为男女双方提供服务,通过为人组织相亲、介绍婚姻收取高额服务费,明显有悖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也违反了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受益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当前我国婚介市场仍不够规范,相关制度和行业监管还不够完善,“红娘”“月老”“媒婆”等传统民间婚介主体往往缺乏固定经营场所和经营资质等条件,容易出现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名目不透明等问题。若仅牵线搭桥、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就收费数万元,使服务与收费严重不对等,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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