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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3万元,收到21000元,借条上却载明8万元,还款以哪个金额为准?法官:

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借条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凭证,体现双方当事人具有借款合意,但当借条载明金额、利息等内容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呢?近日,潼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

  债权人借款收取砍头息

  诉请债务人还本付利息

  2024年9月,赵某通过中间人钱某向孙某借款30000元,孙某通过中间人钱某,用微信转账方式向赵某支付21000元,收取砍头息9000元(向借款者放贷时从本金里预先扣除利息金额)。

  在钱某的要求下,赵某向孙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一个月后偿还借款本息。后赵某未按约偿还借款,钱某等人到赵某家中索要欠款,赵某遂重新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金额80000元现金、月息1.15分、借期3个月”等内容。当借款期限再次届满时,今年7月,孙某依据第二张欠条起诉赵某,要求其偿还80000元本金及按月息1.15分计算的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主张借款本金为80000元,而被告赵某认为实际借款本金仅为21000元,其余为预扣利息及逾期产生的利息。

  判决:

  以转账记录确定借款金额

  利息过高只支持法定部分

  近日,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被告收到的实际借款金额仅为21000元,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80000元给被告,故本案中的借款本金应为21000元,被告应当偿还该笔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月息1.15分(年利率13.8%),该利率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3.4%),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故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中超出年利率13.4%的部分,潼南区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以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合法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虚构事实将被追究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需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当借条载明本金、利息等内容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时,本金应以实际借款为准,利息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出借人不得伪造转款记录、借条等债权凭证,不得随意修改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内容,更不得以欺诈、胁迫、恐吓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出具与借款事实不一致的债权凭证。

  债权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因虚假诉讼作出错误裁判或浪费司法资源,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信用受损等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债权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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