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承担职责之外的工作不幸受伤后去世,意外伤害保险该不该赔?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劳动者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已改变投保时的工种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郑某所在公司常年外派其至海外一处施工工地工作,担任管理职务。郑某的妻子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10万元。2024年6月,郑某在工地临时进行焊接作业时,由于焊渣掉入事故池中导致沼气爆炸,致使郑某被烧伤。事发当日,郑某被送往事故当地医院急救,后又被转运回国内某医院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去世。郑某所在公司为其出具了《在职证明》,证明郑某担任工程部项目经理职务。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委托了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该报告亦认定郑某在公司担任工程部项目经理职务,是固定岗位和工种,但实际出险时郑某在从事焊接工作,遂认为郑某发生意外时从事具体工作的职业类别超过了承保职业类别。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赔通知》。郑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保险公司称,郑某为管理人员,经查询也没有焊工资质,郑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焊接操作,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不属于且远超出保险公司承保的职业类别,不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根据保险责任条款,郑某在从事高于承保职业类别的其他工种时,或者职业工种的危险性明显增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郑某未依约通知,显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郑某作为管理人员,职业类别并非焊工,案涉事故本身属于意外事件,事故中郑某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其本身的职业类别发生改变,不能当然理解为改变了其从事的职业或者工种。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变更职业或工种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表明该变更不是临时的、偶发的、应急的工作内容变化,而应该是指长期的、稳定的工作调整,比如从管理岗位变更为焊接工等,同时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动,但事发时郑某系临时承担的工作,其职业类别并未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在投保过程中曾对郑某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过核实,亦未举证证明曾明确告知过承保范围内职业类型的具体情形,或明确告知过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将导致免赔的相关条款,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郑某受伤,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约定支付保险金。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