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1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 告

  附件: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吸毒驾驶人注销业务作废明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因你属于社区戒毒期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主动到车管所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我所根据规定已经注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公告其作废。

  特此公告!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5月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汇
   第03版: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
   第04版:天平专刊
   第05版:检察专刊
   第06版:最前沿
   第07版:最前沿
   第08版:公安专刊
   第09版:公安专刊
   第10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11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12版:重庆戒毒矫治周刊
   第13版:理论窗
   第14版:辛辣味
   第15版:副刊
   第16版:副刊
深化国际警务合作构建新安全格局
应完善被告信息多部门协同查询机制
浅谈人工智能时代物权法的制度变革
过失相抵应统一为法定赔偿规则
道歉信
公 告
寻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