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深度介入财产关系,人工智能推动传统物权法体系变革。有关物权的法律调整物之归属与利用,核心在于明确权利边界、规范变动程序、保障交易安全。但人工智能催生的新型财产、智能化变动模式及自动化行使机制,持续冲击民法典物权编框架,亟需重构物的定义、变动规则及保护范式。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将物界定为“不动产和动产”,第一百二十七条虽为数据预留空间却未明确其物权地位。人工智能使财产呈现“复合化”特征:智能设备依赖“硬件+软件+数据”形态,传统物理界定难涵括技术性特征;算法模型等信息集合体能否纳入物权客体存疑。智能合约、区块链登记挑战“物必有体”法理,需明确新型财产定位。
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交易安全基石,传统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手段。人工智能驱动的自动化、去中心化变动机制(如智能合约触发物权变动、区块链存证)冲击登记制度:算法执行与意思表示的法律冲突、去中心化登记的公信力风险亟待回应。未登记的智能合约变动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认定,需调整公示与生效要件。
人工智能自主决策使物权行使转向“系统自治”,如智能设备自动管理、担保物权自动化实现。此模式带来双重挑战:一是系统决策的法律定性(如算法错误转移占有需区分处分与侵权),需构建新的过错认定规则;二是数据驱动行使可能突破物权排他性,传统物上请求权制度需要拓展。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体系需坚持“法理坚守与技术适配”,构建创新规则:其一,拓展客体,建立“物理实体+数字化财产”二元体系,明确智能设备载体物权属性,增设“技术性财产”类别;其二,创新变动规范,认可智能合约、区块链登记效力,构建“技术公示+法定登记”双重模式;其三,健全保护机制,建立“技术过错”评价体系,区分多方责任,拓展物上请求权;其四,完善配套,加强民法典与单行法协同,统一新型纠纷裁判规则。
人工智能对物权体系的冲击本质是技术创新与法律滞后的矛盾。变革中需坚守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以开放态度推进体系化创新,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现代物权法律体系。 朱玮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