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中,部分原告特别是农民工、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对被告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提交的起诉状因欠缺被告主要信息导致法院无法立案,亦或提交被告信息错误而引发乌龙诉讼。当前,我国仅部分地市法院探索并建立了被告信息协同查询机制,但是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造成群众满意度不高,甚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亟待引起关注。
协同查询机制不健全导致司法满意度下降。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对相对方的信息了解不足,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往往只知晓对方的姓名,对公民身份证号码、详细居住地址等锁定被告身份的信息完全不知。同时,这一类群体由于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对聘请律师出具调查令较为排斥,认为增加了自身诉累。当前,我国仅部分地市与属地公安建立了被告信息协助查询机制,立案阶段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要求法院协助查询无果后投诉或者信访的事件屡见不鲜。
协同查询机制不健全导致诉讼活动出现偏差。一些原告虽然能够提供被告信息,但是掌握得不够全面精准。当前,法院基本都没有相应的协同查询机制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只能凭借原告提供的信息立案,无法准确送达的情况下还不得不进行形式上的公告送达,该类情况最终往往都是被告缺席审判,若出现乌龙诉讼的错判情况,将极大地影响司法公信力。
协同查询机制不健全导致服务精准度下降。当前我省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协助查询机制,但是大部分是与公安机关签订合作协议,与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还有缺失,查询范围还较为有限。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的是由法院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工作证及原告申请到公安局查询、调取信息,并将查询结果进行反馈;有的则是由法院开具函、调查令交当事人,由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信息,手续程序还较为繁琐,有时还会出现职能机关对法院出函不予认可的情况,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
对此,笔者建议,应当由省一级法院统筹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被告信息协同查询工作机制。一是要健全法院与公安、工商、民政等职能部门的合作联动,明确查询主体、条件、范围等事项,为当事人查询被告个人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二是进一步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通信息壁垒,探索加强法院与公安户籍信息系统等的对接共享,推动法院在立案环节自动查询并核实被告信息,杜绝出现乌龙诉讼的情况。
丁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