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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中的宽严标准研究

  □ 李 攀 李非白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出上升趋势。实务领域如何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回应严惩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治理需求,确保“宽容但不纵容,严惩但不苛责”:一方面在案的维度因时因地判断。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社会治理需求等动态把握“宽严”尺度;一方面在人的维度因人因案判断。综合涉案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等酌定或法定情节,作出诉与不诉判断,对应提出或轻或重的量刑建议,实现宽严适度。

  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对立统一。宽与严共同构成完整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系。没有严作后盾,宽就失去了震慑犯罪的基础,容易滑向“宽大无边”的误区;只严不宽,则显冷酷苛刻,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和改造罪犯;没有宽作调剂,刑罚会变得残酷甚至激化矛盾,失去司法温度。只宽不严,则助长犯罪分子气焰,损害法律威严。只宽不严,法无权威;只严不宽,法失人情,二者缺一不可。

  相互制约。宽对严的制约,表现为防止刑罚过度严苛和滥用重刑。严对宽的制约,则表现为防止因无原则宽大而轻纵犯罪。

  动态平衡。宽与严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态势动态调整,需要司法人员灵活、审慎把握,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准确作出宽与严的司法判断

  微罪不举。主要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判断后认为没有起诉必要的,或者可以行政处罚等非刑事化方式替代的,依法运用各类不起诉制度予以处置。鼓励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和受损的社会关系,并以此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既符合诉讼公正要求,也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目标等价值追求。

  非监禁化。主要针对犯较重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在犯罪过程中有主动停止、施救等酌定情节,实施犯罪后有坦白、自首以及系从犯、胁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在定罪量刑上给予法律限度内的宽宥。即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等弊端。

  重点治理。主要针对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暴力犯罪,且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决不能释放低龄未成年人即使杀人(致人重伤等)也不负刑事责任的错误信号。若其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要求的,需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体系进行补充,避免“一放了之”,并辅以必要的矫治教育措施。

  构建治罪与治理的履职闭环

  强化庭审“救赎”功能。探索将法庭作为特殊法治教育课堂,设置专门“教育”环节,如由法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等共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减少其心理层面的对抗性和其行为的危害性,帮助司法机关定位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加强针对性治理。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是作为非监禁刑适用的重要参考,更是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

  完善分级“处遇”体系。构建从“警告、训诫”到“专门矫治教育”再到“刑事处罚”的阶梯式处遇体系,实施差异化矫治措施,如制定“一对一”个性化帮教方案,实现精准矫治,避免“大水漫灌”。

  推动个案办理实现类案治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往往可能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线索,或者涉及一些社会面问题,例如宾馆、娱乐场所等社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应强化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运用,善于从中发现问题(治理)线索,推动整治校园欺凌、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等,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持续完善社会治理预防机制。

  (本文系2025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法学重点项目《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研究》(2025FX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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