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1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四方面准确界定新型网络传销犯罪

  □ 宿世欣

  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或购买产品、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是传销犯罪活动的特征之一。司法实践中,很多网络传销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为了逃避侦查,在搭建传销平台时刻意回避“入门费”“门槛费”的设置,通过巧立名目,混淆收取费用的性质,从而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本文主要探讨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网络传销活动中的“入门费”。

  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常常以App、小程序或者微信群等方式运行,有的以免费注册,甚至注册赠送虚拟代币为噱头,然后通过参加商品竞拍、投资理财等方式赚取差价,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返利。这样看表面上没有收取入门费或者门槛费,但不设置不代表不存在,办案人员可通过以下步骤,对传销运行模式进行实质性审查,准确认定传销组织是否存在收取入门费或者门槛费的情形。

  一是审查获取加入资格是否与支付的费用有关联性。如果平台要求以购买产品、服务等变相支付的费用是取得加入或发展下线资格的前提,即使形式上是免费注册,也属于变相入门费。如某平台App虽然允许免费注册,但用户需购买虚拟平台代币等才能参与平台设置的主要盈利活动,这种因购买代币变相支付的费用本质上也属于入门费。

  二是审查获取返利或者赚取利润是否与支付的费用有关联性。即使前期会员有免费福利,但没有缴费、没有发展下线就不产生收益,要获取“动态收益”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或者购买产品和服务,这一变相收取的费用就是入门费。比如,一些传销平台中早期参加者是冲着“薅羊毛”来的,但是平台规定,新加入人员注册账号后需在平台购买一定金额产品、服务后,升级成高级会员才有资格发展下线并根据团队业绩返利,那么这里购买产品的费用就是入门费。

  三是审查计酬依据。若对参加者的计酬依据表面是按销售业绩,但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经营内容或不以经营销售为主,而是以拉人头或下线人员缴纳费用的增加作为计酬依据,那么相关费用可能是入门费。例如,参加者缴纳会员费取得会员资格后,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可获得积分奖励,积分可用于商城购物、参与竞拍等,那么缴纳的会员费就是为获取发展下线及返利资格,属于入门费。

  四是审查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与价格合理性。网络传销组织通常以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噱头,实际上所谓的商品或服务只是道具产品,存在价格虚高、与实际价值背离的情况,其差价可能就是变相的入门费。要重点考察商品或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实际用途、是否有人真正消费使用,以及其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是否合理。若参与者不以使用商品为目的,而是为获取参与资格,则考虑认定为传销的入门费。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汇
   第03版:最前沿
   第04版:天平专刊
   第05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6版:重庆戒毒矫治周刊
   第07版:光影纪
   第08版:公安专刊
   第09版:公安专刊
   第10版:公安专刊
   第11版:检察专刊
   第12版:案侦录
   第13版:微服务
   第14版:理论窗
   第15版:副刊
   第16版:副刊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
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不能够进行重复评价
从四方面准确界定新型网络传销犯罪
以公共利益统筹规范刑事诉讼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