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相对方向曹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曹某某受伤,后朱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曹某某系超速行驶。
评析:
本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适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肇事逃逸情节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需要排除该情节之后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同时,对于已将肇事逃逸的情节作为交通肇事罪构罪要件的,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得再以肇事逃逸进行法定刑升格。
本案中朱某某无证驾驶,且其在驾车时疏于观察,导致其与曹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故应当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而曹某某超速行驶的行为,导致其在发现朱某某时无法及时反应而采取制动或避让措施,继而发生事故,应当负事故次要责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肇事逃逸,进而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朱某某肇事逃逸时,事故已经发生,该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交警部门认定的全部责任属于一种行政推定责任,对朱某某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不能直接适用该责任,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直接采信。
如上分析,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行为造成了致使一人重伤的后果,结合其具有的肇事逃逸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朱某某肇事逃逸的情节已经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情节,不能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量刑区间。
综上,本案应当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