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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中必要医疗费怎么认定

  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钱某受伤住院。除住院治疗外,另花费5万余元外购“复方微化短肽”等物品(产品标识食品类);同时因其患有高血糖无法直接手术治疗,医院采取先行控糖治疗,花费1万余元;钱某治疗中有部分药品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上述三部分费用均有医嘱、诊断证明书,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对是否承担该三部分费用产生争议。

  对于必要的医疗费用的认定,应从其医用属性、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在医疗和康复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予以综合考虑。

  第一,应当考虑自购药品是否具有医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医疗费为: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其中不包括食品类保健品。钱某自购的系列物品中,“复方微化短肽”标识为食品类,明显不属于医用类别,故其花费的费用不应当认定为医疗费用。

  第二,应当考虑与损害治疗具有关联性。若后续治疗必须以前期治疗为基础,则前期治疗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计算。本案中伤者需要手术,但伤者因患有糖尿病,而糖尿病是手术禁忌,需要先行医疗控制血糖,则控制血糖是手术治疗的必要前提,其与侵权损害治疗具有关联性,此类医疗费应当计入损害赔偿的医疗费。

  第三,应当考虑是否在医疗和康复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笔者以为,原则上应当认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若使用了医保范围外的“非必要价格昂贵”的药品,而医保范围中有同类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药品,则应按同类或同功能的药品价格标准予以赔付,如此保障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不致利益失衡。关于合理性的审查。

  钱茜茜 郁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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