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于2018年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之后就被派遣到某贸易公司工作。今年2月,劳务派遣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贸易公司将包括我在内的10名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我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后待岗了1个月,才被派遣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待岗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我支付了工资。现在,我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休2025年度的5天年休假,该公司回复称我的待岗天数远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因此没有资格再享受该年度的年休假。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编辑答:
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是有根据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你在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待岗时间长达1个月,已经远远超过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且待岗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了劳动报酬,故按照上述规定,你不再享受2025年度的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