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保养套餐后,店家未告知就闭店搬离,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1日,袁良(化名)在广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的门店购买了价值1740元的基础保养套餐。双方签订了《基础保养套餐合同》,明确该套餐包含4次车辆保养,服务内容包括更换指定品牌全合成机油、机滤等,有效期至2025年2月1日。当天,袁良完成了车辆的第一次保养。
数月后,当袁良再次前往该店想给车辆做保养时,却发现店面已悄然关闭。他多次拨打合同预留的售后服务电话,尝试联系销售顾问及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彬(化名),均没有回音。
预付消费转眼成了“无处兑现”的难题。无奈之下,袁良于2023年9月、2024年7月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执法人员费尽周折联系上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彬,得到的却是这样的推诿:“现在没钱退,让他去法院起诉吧!”此后,黄彬彻底拒接电话。
更让袁良气愤的是,他辗转发现汽车服务公司已将注册地址变更至南宁市另一路段。他按新址寻去,发现所谓的新经营场所仅是五楼一间狭小的办公室,只经营汽车租赁业务,根本不具备提供汽车保养服务的场地和设备。
沟通无望,袁良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费用1305元,并按“退一赔三”标准赔偿3915元。
汽车服务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缺席审理。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袁良以预付费用方式购买车辆保养服务,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袁良已履行付款义务,汽车服务公司有责任在合同期内按约提供服务。然而,汽车服务公司在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搬迁店址,且未告知袁良新的有效经营地点。根据袁良实地探查及陈述,新址完全无法提供原合同约定的汽车保养服务。
经营场所迁移,属于直接影响消费者合同权利的重大变更。商家既未在搬迁前通知消费者及时消费,也未在搬迁后告知具备同等服务能力的替代地址。商家放弃抗辩且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汽车服务公司的单方行为,导致袁良购买的剩余3次保养服务(价值1305元)彻底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袁良要求解除《基础保养套餐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1305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袁良未提供证据证明汽车服务公司存在上述情形而构成欺诈,因此,对于袁良要求汽车服务公司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汽车服务公司退还袁良服务费130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预付式消费在汽车保养等服务领域较为普遍,但部分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因搬迁、停业等原因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该案中,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擅自搬迁,且新经营场所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款项。但是,“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需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该案证据不足,故法院不支持消费者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
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消费时需谨慎,若不慎跌入预付式消费陷阱,要注意保留服务合同、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黄爱纯 银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