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许多人因为情面或义气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若担保人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能否以“未授权”“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
2020年9月,陈某因购车资金不足,通过朋友周某介绍,向覃某借款3.8万元,周某为该笔借款做担保。2022年3月,借款到期,陈某未能按时还款,覃某向作为借款担保人的周某追讨债务。在陈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周某替陈某支付了本息3.85万元给覃某。
2022年4月起,陈某陆续向覃某微信转账还款共计1.6万余元。覃某收款后,将款项全额转给周某。
2023年11月,陈某无力偿还剩余的债务,向周某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多次追讨无果,周某于今年年初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代偿款4万元及利息。
陈某辩称,周某向覃某还款并未得到自己的授权,且周某和覃某均未将代偿的事情告知他,他对周某的代偿行为既不知情也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自2023年8月开始陆续向周某还款,并于2023年11月出具了借条,足以表明陈某知晓且事后追认周某代其偿还覃某借款的事实。陈某辩称周某代偿行为未取得他授权、他对代偿行为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周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其代陈某偿还借款后,依法取得向陈某追偿的权利。根据转账记录,周某共支付了3.85万元给覃某,而陈某实际借款本金为3.8万元,故周某仅能向陈某追偿3.8万元,超出的部分应由周某自行承担或向覃某主张权利。
周某代为偿还借款后,从覃某处获取陈某的还款1.6万余元,剩余2.1万余元未偿还。周某诉请超过部分的款项和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偿还21150元给周某。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担保人自愿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实际上是自愿与借款人共担风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有义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借款人授权。当担保人替借款人代偿债务后,即与借款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借款人不得以“未授权”“不知情”为由否定担保人已履行的代偿行为,而应当诚信履约,主动就代偿款项向担保人还款。
替人担保时,一定要评估好担保风险,慎重考虑借款人及自身的还款能力,避免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代偿后,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催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主动行使追偿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谭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