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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拒付抚养费,未成年女儿维权获法院支持,法官:

离婚协议不是“免养金牌”

  未成年孩子作为运动员,拥有运动补贴和比赛奖金作为收入,家长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15岁的运动员小张因求学及生活开支增加,将父亲罗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罗某却以女儿有运动补贴、比赛奖金为由拒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罗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寻求经济支持被拒绝

  女儿把父亲告到法院

  罗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2月6日生育女儿小张。2018年,双方在璧山区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中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小张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由张某负责抚养,罗某无须支付子女抚养费。

  时隔数年,小张现就读于某省体育运动学校,成为一名专业运动员。随着上学、训练及日常生活开支的显著增长,小张向父亲罗某提出经济支持需求,遭拒后遂向璧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自己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

  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庭上,罗某抗辩称,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且小张作为运动员每月享有生活补贴与比赛补贴,可作为生活来源,故明确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数额与支付期限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同时,该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张为发展运动天赋前往外地求学,生活成本大幅上升,而母亲张某再婚后新增一子需抚养,确实存在抚养能力难以满足小张所需费用的情况,因此小张有权要求罗某支付抚养费。尽管小张作为运动员有一定奖金、补贴收入,但该收入远不足以支撑其独立生活与接受教育,不能替代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综合考量小张的成长需求、罗某的收入水平及当地实际生活成本,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止。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离婚协议约定或子女有少量收入而免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小张因接受职业体育教育产生的开支显著增加,其少量比赛奖金、补贴无法支撑独立生活,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中“因子女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形。本案裁判既督促离异父母履行法定职责,也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司法屏障。

  通讯员 刘晓旭 刘茂涵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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