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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损害风险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是否具有敏感性区分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各项权益进行分类保护。但是,由于非敏感的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紧密关系,且伴随算法推测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边界范围愈发模糊。不当处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后果也体现出同等水平,例如不当处理元信息、家庭/工作单位地址、性格类型、照片信息等一般个人信息造成的严重损害,以及一般个人信息能够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代理信息”共同造成损害等。因此,应当以损害风险为依据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适用,尊重个人知情同意、顾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与结合损害风险的动态性特征,从而发挥法律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利用两方面的平衡功能。 夏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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