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表中,违法驾驶人未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导致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自然日)内未向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驾驶人有权提出听证,如需听证的应当在本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向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逾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对未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8月1日
汪文昌(身份证号码:512201196805053115)于2025年1月5日驾驶渝F82W60小型汽车在龙祥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记12分;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处3000元罚款。
牟伦春(身份证号码:512221197103057015)于2025年2月12日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龙都大道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
周朝地(身份证号码:512201196704102838)于2025年2月15日驾驶渝D506H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老万忠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合并执行处1500元罚款。
方德荣(身份证号码:512223197811129393)于2025年3月8日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都大道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30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4000元罚款,记24分。
潘文才(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11215012)于2025年3月21日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柏操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处1500元罚款。
吴善全(身份证号码:512201195602152813)于2025年4月9日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高峰中路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处1500元罚款。
杨和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6008127017)于2025年4月1日驾驶渝D5913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百安大道200米,实施驾驶证丢失期间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2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20元、记12分。
曹玉宝(身份证号码:512221198110286398)于2025年4月9日驾驶渝D0T301小型汽车在百安大道安顺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记12分。
罗前江(身份证号:500101199010117415)于2025年4月12日驾驶号牌为苏E3Y31G(小型汽车)在王牌路二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记12分。
张义龙(身份证号码:51222119681011829X)于2025年4月1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318国道1787公里8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黄国辉(身份证号码:512221196904198876)于2025年4月4日驾驶渝DK269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3公里1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谭阳林(身份证号码:512221197305178990)于2025年5月1日驾驶渝AS038D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白地公路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冉缸(身份证号码:50010119950527595X)于2025年2月17日驾驶渝BA177N的小型轿车在金科路段300米实施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款200元;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
罗绍德(身份证号码:512221196410299239)于2025年6月3日驾驶无号牌的微型轿车在凤谋路1公里5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记12分;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
何中春(身份证号码:422802196512256813)于2025年6月3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凤谋路1公里5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李定永(身份证号码:512221194812138893)于2025年6月4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508省道86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张定油(身份证号码:512221196001279034)于2025年6月4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508省道86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胡启和(身份证号码:512221196505167378)于2025年6月18日驾驶无号牌的微型面包车在国道318线1821公里7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记12分。
程地军(身份证号:511204197705260718)于2025年6月4日驾驶号牌为渝F36R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18线1824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
秦兴海(身份证号:512201196506174611)于2025年06月17日驾驶无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长青路2公里5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罚款2500元。
付垂万(身份证号:512221195708137713)于2025年6月1日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318线1823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陈代国(身份证号:512221196201057399)于2025年5月3日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在省道102线448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向廷海(身份证号:512221195608236853)于2025年5月3日驾驶号牌为渝D165P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102线448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梁继奎(身份证号:512221195211087714)于2025年4月9日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318线1823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李世财(身份证号:512221195605167637)于2025年4月5日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长向路1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顾培华(身份证号码:512221196411125011)于2025年5月11日11时32分驾驶渝F7C735(套牌)两轮摩托车在红花市场路口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款3000元,记12分。
陈碧红(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11119110)于2025年3月10日0时28分驾驶渝F9U773小型越野客车在北滨大道万棉厂3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谢明均(身份证号码:500234198509152859)于2025年6月20日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在国道2111459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200元、记9分,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程光永(身份证号码:512221196901010671)于2025年4月13日驾驶渝A35R8N轻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48 966公里600米,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元。
余真勇(身份证号码:511203197910112136)于2025年3月7日驾驶渝DCG177小型轿车在国道348 966公里600米,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元。
程洪(身份证号码:512221197411210931)于2025年3月22日驾驶渝FCX18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熊家场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收缴机动车、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元,合并执行处罚2500元罚款。
徐明全(身份证号码:512221195307081296)于2025年5月10日驾驶渝BHF322小型汽车在X550县道2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记12分,。
周大福(身份证号码:51222119680923025X)于2025年4月5日驾驶渝DP681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211 1455公里600米,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处罚款3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100元、记1分,合并执行罚款3600元。
谭孟祥(身份证号码:512221197309053378)于2025年6月16日驾驶无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X552县道8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谭地云(身份证号码:512221197507303294)于2025年5月8日驾驶车牌号为渝DT9916的轻便摩托车在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石邵路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邓永祥(身份证号码:512221197003031811)于2025年3月18日驾驶渝D8279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X062县道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
马寿桂(身份证号码:511225197210223001)于2025年5月24日驾驶渝D93252的轻便摩托车在沙龙路沙龙公园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240元,合并执行罚款1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