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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借条仅转账7万 以交付金额计算本息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除了借条,还会审查实际交付凭证

  借条上明确地写着“借款100000元”,原告陈某某却只提供了7318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称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法院会如何判?

  案由:

  被告李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在2024年5月19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李某(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陈某某(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将在2024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还清,约定年利息为1分。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归还借款,如有违约,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分三次分别向被告李某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计73180元。原告主张26820元是采用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1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法院认为,利息应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借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适格;2、内容合法;3、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如通过书面(借条、借款合同等)形式明确借贷意思表示。双方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4、实际交付借款,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记录需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大额现金交付需提供收条等佐证实际交付。当借条金额与实际不符,按实际交付认定。

  该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只审查借条,还会审查实际交付凭证。借贷双方均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最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如果是通过现金交付,亦要保留好收条等相关凭证以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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