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用“友商”网购平台的消费券来给员工发工资?看似“两全其美”的操作,实则既不合适,更不合法。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
2018年7月,小刘入职某大型网络平台企业旗下的一家供应链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龄补贴为每月500元,此后这笔款项一直以货币形式随工资一起发放。2023年1月,公司调整工龄补贴发放形式,改成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到小刘在该公司所属集团购物平台的账户中,这些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用于购买该平台商品。
2023年7月,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集团公司网购平台的账号被关停,其账户中还剩2000余元消费券无法使用、提现。小刘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资的行为亦不合法,于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诉至法院。
判决: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上述供应链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红线为由解除与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依法驳回了小刘的相关诉求,但针对公司“以券抵薪”发放工龄补贴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工龄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本案中,供应链公司从2023年1月至6月期间,均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是一审、二审均判决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评析:
本案中,供应链公司将一部分工资转为消费券,虽然表面数额是一样的,但性质完全不同,这种做法违背了“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证,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并能够正常、广泛地流通使用,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具有必要性。而消费券通常用于在特定平台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流通性。
本案对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的违法支付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依法维护劳动者按劳获酬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在此,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其他任何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即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不能用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或实物等非货币代替。沈军芳 艾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