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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改装后遭遇事故 保险公司无权利拒赔

法院:车辆外观改装并未增加危险程度

  案由:

  2022年6月22日21时38分,樊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本起事故由樊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樊某驾驶机动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故陈某的近亲属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案涉车辆存在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保人隐瞒重大事实,未向保险人如实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拒赔。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虽然存在改装情况,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改装会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抗辩不予采信。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根据事故双方责任划分及所驾车辆情况,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樊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对于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解释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有一条为“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本案中,樊某仅将案涉车辆的排气管改装为有声量的排气管,改动了中网及将车辆颜色贴成黑色。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的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总体来说,法院对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比如车辆性质、用途、使用范围的改变等。另外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这一条件。

  2.被保险人是否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履行通知义务,有合同约定按约定,如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从发现危险增加时就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合理必要期间内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

  3.危险程度的增加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则不需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造成的损失支付保险金。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改装等情况所致,而是因为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导致,则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

  黄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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