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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期间照顾外孙,女儿女婿离婚后主张“带孙费”被驳回,法官释法:

双方对家庭的付出并未明显失衡

  2013年初,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王小某。二人婚后未另购他处住房,一直与王某母亲马某一同生活,其间马某对小夫妻的生活日常十分帮衬,并承担了王小某的部分抚育职责及生活费用,同时李某夫妻亦承担了部分家庭开支。2023年5月,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王小某今后随李某共同生活。2023年10月,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王小某生活费及“带孙”劳务费合计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法律规则层面看,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祖辈在“带孙”问题上没有法定义务,其有选择“带”与“不带”的权利。然而,与法律规则不同,多数中国父母受传统家庭、亲缘观念的影响,对其成年子女仍多有经济帮助或参与照料孙辈的行为。对于此类“付出行为”法律如何定性,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般情况下,父母基于道德情感的自愿付出,因缺乏行为的效果意思,而不应受法律规则的调整。审判实践中父母在未明确拒绝或非“被迫”情况下,过分强调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并无必要,也不利于维系家庭亲情关系。祖辈隔代抚育,一定程度上付出了金钱及时间,但也同时享受了天伦之乐,因而对其提出的劳务费、生活费的主张,不应径直适用无因管理处理,而应综合考量原告的诉讼本意、共同生活时间、抚育费支出、时间投入等因素,在对祖辈高度承担抚育职责作出否定性判断时,应认定隔代抚育行为系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给付请求权。

  但是,在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但长期拒绝抚养的情况下,“祖辈带孙”已脱离了对家庭事务共同安排的框架,此时则不宜将隔代抚养行为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应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考虑到隔代抚养人本身无法定抚养义务且行为本身无偿性的特征,基于公平原则,可赋予祖辈要求子女及配偶偿付合理抚育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婆媳关系,双方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王小某均有付出,且双方付出之间不存在明显失衡关系,此时该隔代抚育行为无需法律调整,遂判决驳回了马某追索生活费及“带孙费”的主张。

  许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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