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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失业保险 请求补偿获得支持

  贺某于2022年5月进入某平台生鲜分拣仓从事分拣工作,该分拣业务由某科技公司承包。某科技公司先后与贺某签订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任何一方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某科技公司无需为贺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贺某在分拣仓工作期间,每日上下班须完成打卡,每日工作时长11小时左右,如请假需提前向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履行报批手续。贺某工资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及冷藏补贴等项目组成,分别由包括某科技公司在内的3家公司按月发放。此后,贺某以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诉请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某科技公司认为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贺某每天工作11小时左右,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及冷藏补贴等组成并按月发放。上班期间,贺某须遵守严格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双方之间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故应当认定贺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不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为贺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贺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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