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办公地点、办公方式逐渐数字化、多样化,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日益模糊,加班逐渐隐形,休息时间碎片化。
部分用人单位将“加班”视为企业文化,激励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期间随时待命,劳动者休息休假期间也受到“打扰”;部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不合理工作量,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完成,或者将工作时长作为评价劳动者的重要因素,导致劳动者出现“请假羞耻症”。
为了不付加班费,一些单位规定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审批,却没有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批流程,或者没有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事后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
虽然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行业可以采用特殊工时制度,但部分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就适用特殊工时制度,或者违规对普通岗位适用特殊工时制度;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值班”形式,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仅支付金额较低的“值班补贴”。
案例:
董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招聘专员,负责骑手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由于公司每天都有骑手入职,董先生需要不断地协调技术部门,跟进培训,有时候骑手掉线或者网络卡顿,董先生需要及时处理。打车报销记录、工作邮件、微信群截图等证据证明,董先生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有时也在回复工作信息。
董先生向公司索要相应的加班费。公司却称,劳动合同里写明: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而董先生没有提交过加班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规定加班需要员工提起申请并审批,但是考虑到行业、岗位特点,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等可能间接地促使员工加班才能完成,因此加班制度的设定不宜过分严苛。最终董先生获赔三万元加班费。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