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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法院:

债务人欠薪后死亡 子女有限清偿债务

  本报讯 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璧山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

  凌某在张某开办的养老院提供劳务,后张某于2023年初向凌某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凌某工资等23100元,并约定在2023年3月底前付清。后凌某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但张某一直拖延给付。

  2023年4月14日,张某去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凌某以张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朱某甲、朱某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欠款23100元。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去世后,作为张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朱某甲、朱某乙未放弃继承,故二被告应当以所继承的张某的遗产价值为限向凌某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朱某甲、朱某乙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给付原告凌某欠款231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债务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债务消灭,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如果债务人死亡且没有遗留任何财产的,则“人死债消”;如果债务人死亡但遗留有财产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取得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应当在其获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袁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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