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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受理你单位与吴建伟医保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不配合我中心法律文书送达事宜,导致我中心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渝中医稽决〔2025〕第61号)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中心领取通知书,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待签收本决定后十五日内为吴建伟(身份证号码:321111********251215)按2024年度你单位人均缴费基数4359元一次性补缴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吴建伟的实际工资重新申报其2014年12月至2023年6月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补缴费用,2014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114元,2015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6632元,2016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357元,2017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974元,2018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6781元,2019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345元,2020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289元,2021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8144元,2022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8634元,2023年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7985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