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市检察院第四分院 刘 玥
今年5月,最高检发布了6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办理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抗诉案成功入选。
故事还得从1998年说起,故事的主人公老董在农纲村五组承包了6亩土地。后因进城务工,他便将老家的房子卖给了田家兄弟。在村小组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同时约定董家的地给田家耕种。可令老董没想到的是,这份协议竟为二十年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2019年土地确权,得到消息的老董兴冲冲地赶回老家,却被村干部泼了一瓢冷水:“老董啊,你这地不是早就卖了嘛!2005年我们就和田家签订合同办证了,这次确权跟你有啥关系?”原来2005年因村干部的疏忽,这块地被“一地二卖”,向董家和田家都发了证。
一头雾水的老董找到村小组和田家兄弟理论,可田家兄弟一口咬定土地就是自己出钱买的。无奈之下,老董诉至法院维权。可一审、二审接连败诉,申请再审也被驳回,法院的判决让老董心灰意冷,想不通自己的地咋就改了姓?
通过我们的一次普法宣传,老董找到了检察院。
我翻阅卷宗反复推敲,确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性质问题。我逐字逐句研读协议书,“田家每年给董家200斤大米”这句话让我茅塞顿开:每年给大米,说明不是一次性买断的转让,更像土地使用的“租金”!田家2005年还和村里签了合同,这表明老董没有转让土地的意思。
为了防止农民随意转让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法律明确规定转让方需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并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村小组和田家均不能证明老董提出了申请。我们到县城进行实地走访,询问了20余名证人,最终查明老董一没社保、二没固定收入,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条件。以上事实足以表明老董确实没有转让土地。
然而新的问题又来了:田家也有政府发的证,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
“刨根问底才能真相大白”。我们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田家的户籍资料,到六组查阅400多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现田家兄弟虽然将户口迁到了五组,但他们家在六组还承包了土地,田家兄弟仍是六组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可我们翻看了五组数百份会议记录,始终没有找到五组同意将老董的承包地发包给田家的决议。
董家没有转让土地,田家和五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未经法定程序审核,生效判决认定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确有不当。于是我们就该案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经市高法院再审,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这块土地的“身份”终于水落石出,饱经风霜的老董终于舒心地笑了。
土地是农民的根基,确保农民有赖以生存的土地,我想这是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应有之义。办理此案让我深刻领悟到:唯有以“如我在诉”的共情、以“求极致”的精神、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奋斗之姿,书写好法治中国的温情,才能真正践行新时代检察人坚守公平正义的初心和使命!
记者 叶会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