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及相应权利义务,离职后却不顾竞业限制约定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职,虚报其他单位入职证明材料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近日,市五中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因劳动者虚假报告新入职情况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依法判决劳动者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
劳动者谎报入职情况
违规领竞业限制补偿
2022年1月,某信息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于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如李某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某信息公司将按月向其支付补偿金;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应全额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不久之后,李某离职,并向某信息公司报告其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某信息公司遂陆续向其支付了15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后,某信息公司发现李某涉嫌实际入职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遂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渝中区法院。
判决: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
渝中区法院一审查明某科创公司与某信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李某实际入职某科创公司,而其提供的入职某商贸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入职情况,系虚假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遂依法判决李某全额返还某信息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五中法院。
市五中法院二审综合涉案各方举示的证据及全案查明的事实,认定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虚假报告新入职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李某表示服从判决结果,现已实际履行全部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后需披露新工作
承办法官释法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报告义务是竞业限制的一项附随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离职后需主动披露新入职情况,以供原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竞业限制约定,如实向原用人单位报告新入职情况,否则应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公平竞争权的民事责任。而如果劳动者虚假报告入职情况,原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难度大大增加,而劳动者更接近实际入职情况证据的取得,因此应相对加重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分担。
本案中,李某为证明自己离职后报告的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情况属实,除了举示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外,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工资流水、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证据,以排除对其可能提供虚假报告的合理怀疑,而李某未能举示相应证据,因此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