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处理协同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线索核查、源头追溯、侵权监测预警、侵权比对、取证存证等方面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效率。
在司法保护方面,《条例》要求法院、检察院应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依法惩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类案办案指南、司法保护状况等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引。
同时,《条例》要求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时移送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条例》要求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法院、检察院、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可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等行为,帮助成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条例》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设置了相关义务,如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及时公示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
《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