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带着自家的柯基犬在广场旁边的马路散步时,看到车辆行人渐少,便松开了牵引绳。此时,薛女士开车驶来,与正在撒欢的小狗撞到了一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女士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狗受伤后,王女士花100元雇电动三轮车拉去宠物诊所进行治疗,因狗受伤严重,宠物诊所外聘医生对狗进行B超检查及手术,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1970元。
薛女士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580元。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薛女士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薛女士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因犬受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王女士饲养的犬只无人牵领,导致薛女士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对王女士合法合理的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6985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赔偿已赔付到位。
耿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