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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列表中,违法驾驶人未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导致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向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对罚款2000元以上以及吊销驾驶证处罚十二日内未向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听证要求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未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名单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日

  贺克全(身份证号码:512201196306100319)于2024年7月2日20时36分驾驶渝BN8099(套牌)两轮摩托车在静园二支路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收缴机动车,罚款3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收缴机动车,罚款3500元。

  胡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606145670)于2024年7月9日15时46分驾驶渝FEA533(套牌)两轮摩托车在爵士花园路口50米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收缴机动车,罚款3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收缴机动车,罚款3500元。

  李万名(身份证号码:511203197808061379)于2024年8月22日10时37分驾驶渝FFX318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体育之星路口3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处罚款500元;收缴机动车,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合并执行收缴机动车,罚款1500元。

  谭记明(身份证号码:512221197112287533)于2024年4月6日驾驶牌号为渝DF59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上海大道科友兴城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100元,合并执行1600元罚款。

  肖启厚(身份证号码:512221197305184899)于2024年6月10日驾驶号牌为渝AL963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百安大道五新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付祥甫(身份证号码:512201196507204018)于2024年10月12日驾驶号牌为渝D7S809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万川大道五桥高速收费站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谭兴春,(身份证号:512221197209240010)于2024年8月9日驾驶号牌为渝BC050B小型汽车在北滨大道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

  熊兵,(身份证号:500101199109198171)于2024年4月17日驾驶号牌为渝D961N9普通摩托车在沙龙路万全路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记12分。

  吴善国(身份证号码:512201197211112813)于2020年6月28日驾驶渝A61R76小型汽车在龙宝大街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分别处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

  王德均(身份证号码:511202197207034897)于2021年12月7日驾驶渝FX8103小型汽车在国道3181832公里50米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分别处罚款200元,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400元。

  向均(身份证号码:511204198301180716)于2022年6月22日驾驶渝F6L955小型面包车在长江二桥桥头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记12分。

  王杰(身份证号码:500110199010020417)于2024年9月19日驾驶渝A221EA小型汽车在联合坝立交桥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记12分。

  向伦均(身份证号:51222119700305911X)于2024年7月5日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普兴路0公里3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蒲云值(身份证号:512221195605089173)于2024年7月6日驾驶渝D5G110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普兴路0公里8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黄明(身份证号:422802197411132138)于2024年7月8日驾驶渝F3D89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508省道24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邵清刚(身份证号:51120419741221171X)于2024年8月6日驾驶渝A586MC小型轿车在国道3181795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

  石现(身份证号:511204197903112118)于2024年9月6日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1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500元罚款;200元罚款;120元罚款;2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2020元。

  谭荣波(身份证号:512221196706268976)于2024年10月2日驾驶渝FEP63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2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收缴机动车、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2500元。

  李宗余(身份证号:512221196411039092)于2024年10月3日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普七路2公里6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不戴安全头盔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2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1900元。

  罗大林(身份证号:512221196207299233)于2024年10月7日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狮凤路1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5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向承福(身份证号:512221195411058811)于2024年10月1日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50823公里100米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处500元罚款;3000元罚款,记12分;合并执行罚款3500元。

  牟滔(身份证号码:500101199110198179)于2024年7月12日驾驶渝宁AN234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沙龙路一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张鑫帅(身份证号500234200506054655)于2024年8月17日驾驶渝BP868Y小型汽车,在万州区沙龙路一段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

  王碧川(身份证号码:50010119910703371X)于2024年9月7日驾驶渝BB313N小型汽车,在万州区太白路新世纪路段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

  王绍军(身份证号码:500101199707039058)于2024年9月17日驾驶渝D5128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万州区北滨大道健身广场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处1500元罚款。

  陈孝情(身份证号码:512224195010077818)于2024年8月18日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3181891公里9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罚款。

  钟国文(身份证号码:512221196808062354)于2024年9月4日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3181866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1500元罚款。

  马安祥(身份证号码:512221196808062354)于2024年10月3日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3181891公里8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1500元罚款。

  周国平(身份证号码:512222196703137811)于2024年3月6日15时驾驶车牌号为渝D83051的轻便摩托车在X063县道5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刘文轩(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08133072)于2024年4月5日16时驾驶车牌号为渝FFV3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万州区X552县道3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余定华(身份证号码:512221196007043073)于2024年5月14日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余后路3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500元;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任荣贵(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05013377)于2024年5月15日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余X552县道7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500元;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记罚款1700元。

  谢开青(身份证号码:512221195911263774)于2024年5月21日驾驶车牌号为渝DR43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万州区弹后路2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马四清(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10243094)于2024年6月10日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万州区石邵路2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何学才(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10033751)于2024年10月7日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G243线4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张家发(身份证号512201196403110914)于2024年7月24日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万州区北山大道三九路口200米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分别处500元罚款;30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3500元。

  谢家华(身份证号码:511203196902220570)于2024年7月11日驾驶渝D15531轻便摩托车在国道2111459公里6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3000元;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4500元。

  张道友(身份证号码:512221196704151299)于2024年7月10日驾驶渝FF811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2111458公里6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收缴机动车、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合并执行收缴机动车,罚款2500元罚款。

  熊维君(身份证号码:512225196502199257)于2024年7月4日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348951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刘占兵(身份证号码:512221197404051311)于2024年8月1日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X550县道3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陈中武(身份证号码:512222196305088217)于2024年8月22日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X550县道1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谢作行(身份证号码:500101200808056039)于2024年9月3日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塘坊大道高铁立交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刘真元(身份证号码:511203198101210574)于2024年9月17日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国道2111457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程家军(身份证号码:500101198910204333)于2024年9月17日驾驶渝FFQ70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2111457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100元;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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