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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送赠品 无法兑现应退款

法院:赠品以消费为前提,并不属于一般赠与

  本报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曾诗淇)商家承诺的赠品无法兑现,消费者能否以此为由申请退款?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卖家事先承诺赠送的教具包无法兑现,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学习已购买的课程产品,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还对应款项。

  曹女士在浏览某电商平台网站时,发现某早教课程商家正在开展促销活动。客服人员告知曹女士,如果消费相应的早教课程产品,平台就会根据宝宝的月龄赠送相对应的教具包。曹女士随即通过网络平台向该商家购买了价值3932元的(0~3岁)家庭早教课(畅享版),商家亦承诺会赠送13个教具包。但是,曹女士在收到16~18月龄的教具包后,商家告知曹女士,因资金链断裂,后期无法再赠送教具包,只能退换成其他课程。双方经数次协商未果后,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商家退还支付的全部款项。

  庭审中,商家认可未发送教具包系其自身原因,但表示只能兑换成其他课程,不愿退款。曹女士则认为,教具包虽然名义上是赠品,但是与课程内容相关联,教具缺失会导致早教课无法正常使用,商家违约在先,应退还自己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附赠品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虽然没有为赠品直接支付对价,但是赠品是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作为前提的,并不属于一般的无偿赠与。一旦商家作出承诺,赠与行为就应该成为商家的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曹女士向商家支付了款项,商家为曹女士提供教学课程,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家未向曹女士发送18~20月龄的教具包,导致其无法正常上课,且早教课程系根据孩子的月龄进行辅导和教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本案开庭时,曹女士孩子的年龄已不适合学习18~20月龄的课程,商家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对曹女士要求商家退还课程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

  考虑到曹女士子女年龄、已正常发送的教具包等情况,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曹女士1500元,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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