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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螺丝钉伤人 背靠背调解止争

  不久前,一起因公共活动场地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纠纷在巴南区司法局李家沱司法所的调解下圆满解决。居民魏某因活动场地螺丝钉残留导致摔伤致残,与管理公司就责任赔偿僵持数月后,最终通过调解员法律释明与换位协商达成一致。

  2024年11月,巴南区某社区公共活动场地内,居民魏某在锻炼时不慎踢到地面残留的螺丝钉,导致腿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魏某认为,场地管理公司未及时排查并清除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管理公司则认为,魏某摔倒时正在使用手机,自身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相应减轻公司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魏某遂向李家沱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阐明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场地内螺丝钉残留属于明显安全隐患,管理方未能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已构成失职,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调解员指出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且分心使用手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首次调解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员遂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一方面对魏某的合理诉求表示理解,同时引导其客观认识自身存在的过失,建议适当调整赔偿预期;另一方面向管理公司指出其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提醒积极赔付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声誉。

  经过两轮调解与多次协商沟通,双方态度逐步缓和。近日,魏某与管理公司共同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与支付期限达成一致。魏某表示接受该调解方案,承诺不再就此事向管理方主张其他权利。协议签署后,李家沱司法所将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执行到位。

  通讯员 潘家秀 杨玉婷

  记者 饶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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