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该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汇
   第03版:最前沿
   第04版:公安专刊
   第05版:公安专刊
   第06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7版:微服务
   第08版:天平专刊
重庆交管总队发布出行攻略
伤残职工若主动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揭开老年私域直播虚假宣传面纱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听证公告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