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是一家印刷公司的员工,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年前,我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右手被夹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我按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公司为我调整了岗位。现在我由于个人原因想辞职,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到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失业期间还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辞职后可以同时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吗?
编辑答:
这种说法不完全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与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若不提出辞职,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若主动辞职,法律是允许的。在辞职时,你可以领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笔钱是一次性支付的,而不是每月都有。
但是,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就是说,伤残职工不是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还有权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若主动辞职,则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