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魏某在某美容会所办理了会员卡。双方签订《储值会员服务协议》,约定魏某储值20万元成为至尊会员,美容会所每年年初赠送余额10%的积分。至尊卡每年赠送的积分,自积入会员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未使用完毕即清零。在履行期间,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2万元违约金。
此后,魏某陆续在美容会所购买了胶原蛋白培植套餐、减肥塑形等服务。2023年2月,魏某因为一直为其服务的美容师离职,对美容会所提供的美容服务不满意,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美容会所退还服务费197643元。
美容会所表示,现在店面正常营业,不同意解除合同。美容师离职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以美容师离职,提供服务不满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未举证证明美容会所提供的服务与双方约定不符,并且美容师离职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事由,魏某据此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由于服务合同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需要双方高度配合,鉴于魏某明确表示不再去美容会所接受服务,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合同僵持状态持续,法院认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赠送的积分应是与储值金额捆绑为整体进行的消费,在储值金额未正常消费完毕前,赠送积分对应的金额应扣除。魏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美容会所20000元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会所退还服务费174436元。
法官庭后表示,服务合同双方以信任为基础,一旦信任基础断裂,服务合同的履行容易陷入僵局。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合同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积极参与、沟通、配合,不宜强制履行。所以,一旦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及时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长期僵持对双方利益的“折损”,但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赠送的服务或者积分等,在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时,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对价。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