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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小环境法”到“大环境法”质的飞跃

  □ 吕忠梅

  万众期待之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4月27日首次亮相,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4月30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之所以用“生态环境”来命名法典,其中包含着遵守法律命名规范以及立法技术与政治意涵的多重考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实现了以污染治理为特征的“小环境法”到适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环境法”的本质飞跃。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既可以展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可以更好体现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所涵摄的法律关系。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的重大政治决策,法典命名首先必须体现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与行动纲领。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可以更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践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论、“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论,确保“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轨道。

  法典命名必须体现国家立法体制与使命担当。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鲜明地体现了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体现生态环境法典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落实国家任务的使命担当。

  法典命名必须充分考虑其文化功能与国际影响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也是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和世界法典文明贡献中国力量与中国方案、中国智慧的鲜明标志。生态环境危机是当代人类面临的巨大挑战,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以应有的大国责任和担当精神积极参与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从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彰显了中华“和合”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以“生态环境”命名法典,可以更好地展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世界法典化立法提供一种新的立法方案的历史视野与宏阔胸怀。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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