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驾驶电动车被后车超车撞倒,见肇事者欲逃离,丈夫一把拉住其车把,导致肇事者摔倒受伤,事后肇事者竟索赔40余万元,法院如何裁判?近期,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制度,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某日下班高峰,李先生与妻子陈女士一前一后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突然,一辆疾驰而来的电动车从后方超车,将陈女士撞倒,而肇事者钱某却没有停留的意思,若无其事向前驶离。李先生见状急忙伸手抓住钱某的车把,由于突然失去平衡,钱某的电动车向右侧摔倒,致钱某腿部骨折。
交警事后查明,钱某事前饮用了半瓶啤酒,且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钱某在与陈女士的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但钱某却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确立的自助行为制度,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情况紧急且不能立即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理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自己实施救助行为。
本案中,钱某饮酒后肇事逃逸,李先生为救助妻子,防止钱某逃跑,实施了拦停钱某的行为,完全在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即使因此造成了钱某的受伤,李先生也不必向钱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释法称,所谓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首次从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属于侵权责任的阻却违法和抗辩事由,并对其适用限定了五个要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须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通常来说,自助行为只能在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自己来实施,且多采取扣留财物的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自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方式均可适度扩大。在谁有权实施的问题上,与受害人存在利益相关性或一致性的其他人,也可以实施自助行为,比如未成年人的家长、行使职权的企业员工等。在用什么方式实施的问题上,除了扣留财物以外,通过暂时限制侵权人离开并及时报警的方式也在实施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
本案中,钱某超车致使陈女士倒地受伤,存在不法侵害在先,而陈女士丈夫李先生在针对不法侵害并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前提下,出手拦停钱某,拦停后并无其他过当行为,可以认定其采取的自助行为具有合理性。李先生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他的拦停行为是为保护夫妻二人共同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符合利益一致性,可以纳入自助行为的范畴。正当且合理的自助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此提醒,为了保证自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自助行为实施完毕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此伸张正义,惩治不法行为。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