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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自定的高价赔偿标准属霸王条款

  读者问:

  我经常出差,每当入住酒店翻看《旅客须知》时,都会看到“损坏房间用品,照价赔偿”的声明,以及“损坏物品赔偿价目表”,还标注“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所有”字样。其中标明的物品损坏赔偿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如打碎一个玻璃杯赔偿80元,损坏一条毛巾赔偿100元,床单有污渍赔偿500元等。请问,这种自定的高价赔偿标准算数吗?

  编辑答:

  酒店等商家自定的高价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不算数的。

  住客与酒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住客损坏宾馆物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依法处理,不能由酒店单方说了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酒店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标准,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另外,酒店在告示中言明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归其所有,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住客损坏客房物品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据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以损坏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为标准,并减去相应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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