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告
下列机动车(见附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依法扣留,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至今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现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之规定,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对上述机动车进行公告,对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