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明:
本机关已于2025年07月23日向你(单位)作出《催告通知书》渝10703交执罚【2025】第0381号,并于2025年07月2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电话无法联系,收件人地址迁移 ,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5年05月31日10时00分许,驾驶渝AB59910号车在 陈家坪存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10703交执罚[ 2025]第0381)。在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因你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向你催告履行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