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培训机构未提供合格培训场地,导致学员受伤,引发侵权责任纠纷诉讼。铜梁区法院一审认为,艺术公司存在过错,遂判决艺术公司赔偿曾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艺术公司上诉后,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9岁孩子参加培训受伤
状告艺术公司赔偿损失
重庆某艺术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公司)开办了中小学生舞蹈、武术、跆拳道等教学课程,小曾(9岁)系该艺术公司学员。今年4月,小曾在艺术公司教练张某松的指导下,在开展上课前的侧身击步热身过程中,落地再起跳时左脚左侧底部绊到脚垫连接处导致摔倒受伤。受伤后,小曾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左上肢肌肉软组织损伤、左侧上肢神经损伤,经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曾遂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艺术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判决:
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培训机构赔偿11万元
铜梁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艺术公司应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曾参加课前热身活动的动作与其他同学没有明显差别,其并未实施高度危险性动作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艺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曾对其受伤存在过错。该艺术公司作为一所从事中小学生舞蹈、武术、跆拳道等教学的民办学校,负有提供安全的教学场地,保障参训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证据显示艺术公司室内教学场地地面平铺了胶垫,两张胶垫衔接处有一条竖线,小曾在事发当日课前热身过程中,落地后再起跳时因脚触碰到胶垫而摔倒受伤,系艺术公司提供的教学场地地面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说明艺术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对小曾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艺术公司赔偿曾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宣判后,艺术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孩子接受培训时受伤
按过错原则划分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辅导机构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若因辅导机构内的设施损坏、地面湿滑未及时处理等安全隐患导致小孩摔伤,辅导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受到的损害,培训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培训机构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受到的损害,若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若孩子摔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培训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若小孩因自身故意做出危险行为或违反培训机构的安全规定导致摔伤,如在禁止奔跑的区域快速奔跑、实施冒险动作等,小孩(或其监护人)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若小孩因自身身体突发状况(如突发疾病、旧伤复发等原因)摔倒,且培训机构已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的,则培训机构可能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小的责任。
该案裁判有助于警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场地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学员人身安全。同时,引导广大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理性审慎考察其场地条件、师资配备及安全管理水平,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