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重庆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方已将对贵方的债权,即(2023)渝0112民初18481号《民事判决书》、(2024)渝0112执10941号案件所确定的全部债权(贵方应向我方支付的货款、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等)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重庆鎏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将贵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款在原债务还款期限内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
本通知书另交给债权受让人数份。
本债权转让通知系不可撤销通知。
专此通知并催款。
签署时间:2025年9月13日
通知人:昆明高硅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