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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1日起实施

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方法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缴纳的资金由个人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封闭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怎么领取?

  《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3%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在什么条件下可领取?

  《通知》规定,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是出国(境)定居。

  四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2024年12月,人社部等部门明确,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基础上,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通知》对后面三种情形的具体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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