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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法院:

劳务公司拖欠工资 总承包商先行清偿

  本报讯 转包是建筑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现象,当农民工被下级承包公司欠薪后,向总承包公司要求清偿工资是否可行?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了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2022年,被告某建筑公司从发包公司处承包了某工程的施工任务,双方签订合同后,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雇佣原告杨某等人作为杂工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2024年工程停工后,杨某与某劳务公司结算工资,确认尚欠杨某工资33900元,但某劳务公司在收到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后,却没有结清杨某的工资。杨某经索要未果后,将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某劳务公司拖欠原告杨某的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向某劳务公司追偿,该清偿责任不因其结清工程款而免除,故法院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劳务费339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颁布了《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存在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发生欠薪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因分包、转包导致的欠薪顽疾,也警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切实肩负起对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

  通讯员 任 芯 记者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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