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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把生态文明教育融入育人全过程

  ■ 重庆法治报 重庆长安网

  记者 唐孝忠

  本报讯   7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体系,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生态文明教育分别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体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中,落实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参加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现场教育、线上教育、约谈教育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并将监督管理对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

  《条例》还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编制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统筹生态文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将生态文明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素质教育和教学活动安排,鼓励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创新,支持学校开展与生态文明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把生态文明教育融入育人全过程。学校应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课程建设和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鼓励学校通过研学活动、拓展训练、社会实践等方式,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培养学前儿童对生态环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学生了解生态文明知识、培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形成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能力。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通识教育,鼓励、引导、支持学生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培育、提高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和有关技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培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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