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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代运营网店骗取货款构成诈骗罪

  案例:

  2023年5月至6月,苏某甲、苏某乙等9人成立“网店代运行”团队,以免费运营、维护、发货为幌子,获得店主的电商平台账号和密码。在此期间,该团队成员分饰不同角色负责产品上架、下单、发货等工作,制造生意火爆假象,骗取店主向虚假供应链厂家支付下单货款70%的费用,后将虚假订单作退款处理。经统计,苏某甲、苏某乙等9人共骗得23名网店店主合计59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免费代运营”合同仅为犯罪实施的手段,而非骗取财物的决定性因素。苏某甲等人制造虚假订单、虚构供应链厂家等行为,本质上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直接使店主陷入错误认识。店主支付货款并非基于对合同本身履行的期待,而是因轻信虚假订单的真实性。合同的存在仅为犯罪行为披上一层外衣,未在诈骗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不满足合同诈骗罪“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此外,合同诈骗罪被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法益保护重点在于市场交易秩序,要求犯罪行为侵害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或扰乱特定行业交易安全等。而本案中,苏某甲等人的“代运营”业务自始就是诈骗的幌子,不存在真实商业目的,其诈骗手段(如刷单、伪造供应链)中虚构的卖家、买家都是由自己的团队成员扮演,其所谓“产品上架、下单、发货”均系伪造,既无真实商品流通,亦无实际运营行为。苏某甲等人通过控制虚假供应链、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制造履约假象以骗取货款,已完全脱离合同框架,实质上未对电商代运营行业的合同秩序或交易规则造成损害。 

  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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