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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朱颂扬)2025年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美丽中国我先行”,近日,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20件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旨在展示川渝两地法院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工作成效并倡议社会公众积极行动,投身美丽中国建设。

  据了解,此次重庆市高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石某等3人破坏自然保护地案,明确了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开垦、开发的活动边界。2022年7月至9月,被告人石某、李某、张某为方便采集、运输、销售新鲜竹笋,擅自雇佣挖掘机,在重庆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毁林修路。经鉴定,石某等3人修建道路毁坏林地20.51亩,损毁林木252株,活立木蓄积45.783立方米,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I级,林种为特种用途林。

  案发后,3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11月16日,3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6000元,并承诺自愿承担对受损林地生态恢复期间的管护、守护义务。2023年11月20日,南川区检察院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石某等3人提起公诉。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等3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擅自开挖林地修建道路,情节严重,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3名被告人作为某自然保护区的原住居民,为了扩大采笋规模进行毁林修路,明显超出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为生产、生活所必需而进行的开垦、开发活动以及修建等合理范围,破坏了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生态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3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遂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石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6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同时依法对3人适用缓刑。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重庆法院首例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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